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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林才坤、林金姐、泉州市泉港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林才坤,林金姐,泉州市泉港房地产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30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代表人:林溪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顺宝,该支行职员。被告:林才坤,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金姐,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泉港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福炼生活区。法定代表人:陈辉煌,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林才坤、林金姐、泉州市泉港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平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煌燃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