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金才、郭传花等与陶永刚、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金才,郭传花,王士英,陶永刚,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73号申请人郭金才。申请人郭传花。申请人王士英。委托代理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陶永刚。被申请人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6999号。申请人郭金才、郭传花、王士英与被申请人陶永刚、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永刚驾驶的被申请人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临时)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陶永刚驾驶的被申请人济南市名甲元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临时)轻型厢式货车,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