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马晓东诉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马晓东,赵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经营者:马晓东,男,1972年8月1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原告:马晓东,男,1972年8月14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广宁乡。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贇,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博,男,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苏海福,系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马晓东诉被告赵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马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北镇市广宁乡晓东粮食购销站、马晓东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