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8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卢永跃与王国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永跃,王国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8300号原告:卢永跃,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国掌,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卢永跃为与被告王国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永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5日,被告王国掌以临时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后催讨未果。原告卢永跃向本院提交借条1张,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卢永跃与被告王国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经催告,借款人王国掌仍未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永跃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国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