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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根宗与韩陶、黄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宗,韩陶,黄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047号原告:马根宗,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纪,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陶,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黄炜,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马根宗与被告韩陶、黄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根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根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根宗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