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曹某与雷某某、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雷某某,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雷某某、拓某某偿还申请人曹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8万元案件受理费2430元,执行费3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某为某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在某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雷某某在某某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工资收入每月4000元,待扣足案款后兑现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95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