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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叶志忠与吴国良、方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忠,吴国良,方亚萍,建德市国亚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志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吴国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方亚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建德市国亚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半岛山庄5幢24号。法定代表人吴国良。申请执行人叶志忠与被执行人吴国良、方亚萍、建德市国亚装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1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400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国良达成和解协议。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吴国良、方亚萍采取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