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傅云武、傅云祥等与周和庭、周仙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周和庭,周仙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341号原告:傅云武,男,193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傅云祥,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傅云连,男,194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跃,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和庭,男,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荣程,男,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仙琴,女,194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与被告周和庭、周仙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针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云祥、傅云连及其三原告的的委托代理人周跃、被告周和庭的的委托代理人周荣程、被告周仙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诉称:2014年4月5日,被告周和庭、周仙琴等人寻衅滋事,无中生有,纠集周氏家人多人在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何宅村屋边土名叫“凉树下”的原告祖坟上做起假的土做坟堆。原告方��警后,派出所出警后进行了调查,未果。2016年4月3日,被告周和庭、周仙琴等人对原告的祖坟毁损升级,买来10包水泥进行浇注掩埋。原告方报警后,派出所再一次介入,后移交仙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仙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5月12日进行调查,后出具“调解终止告知书”,建议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国法,寻衅滋事,非法霸占原告祖坟并实施毁埋行为,侵害了死者的名誉权,损害了死者的遗体、遗骨,让死者在九泉之下不得安宁,不但违反了法律的侵权行为,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德,使原告家族造成了物质损害,更是遭受了前后长达三年之久的精神痛苦。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祖坟填埋毁损的侵害,赔偿清除水泥等费用,暂定人民币1500元,待清理完毕后以实际费用为准;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向原告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周和庭、周仙琴辩称:一、首先要确认祖坟是被告家族的。被告修建自己家族的祖坟是应当和合法的,在仙渡乡调解时,周氏家族在解放初期就有祭祖坟的人,在调解笔录上有证明,傅氏家族也证明祖坟是被告家族的。二、原告诉称的傅家祖坟就是被告家族的,周氏家庭的宗谱也证明祖坟是被告家族的。三、被告周和庭已生病中风多年,不可能会破坏原告家族的祖坟。经审理本院认定:三原告系兄弟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根据宗谱认为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何宅村土名“凉树下”一坟墓为傅氏祖坟,系傅氏祖先傅礼和之墓。被告周和庭、周仙琴则认为该处坟墓属于周氏祖坟,系周氏家族第二代长子的配偶之墓。周氏家族多人分别于2014年、2016年对该案涉坟墓进行修缮,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因认为傅氏祖坟被填埋毁损而报警要求处理,后移交莲都区仙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莲都区仙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5月16日出具《调解终止告知书》,依法终止调解,建议寻求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明、莲都区仙渡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调解终止告知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财产损害,即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是指侵占、损坏财产等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坟墓是否为傅氏家族祖坟。原、被告提供宗谱、墓图等证据,只能证明在宗谱或墓图所指示的位置存在着坟墓,但是案涉祖坟是否为其主张的坟墓,双方均无法直接证明其对案涉坟墓享有权利,更没��提供墓碑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关于被告周和庭、周仙琴是否对案涉坟墓进行填埋毁损的行为,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傅云武、傅云祥、傅云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莉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