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杨冬哲与姚沛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哲,姚沛霖,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834号原告:杨冬哲,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沛霖,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第三人:魏凤,女,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杨冬哲与被告姚沛霖、第三人魏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冬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哲之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冬哲撤诉。案件受理费44984元,全部退还原告杨冬哲。审 判 长 张亚玲审 判 员 白文建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