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蔡伟与王云芸、李华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伟,王云芸,李华林,苏州优福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055号申请执行人蔡伟,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沈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云芸,女,汉族,1982年4月25日生,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李华林,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住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苏州优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金源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59695724-0。申请执行人蔡伟与被执行人王云芸、李华林、苏州优福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伟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5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云芸名下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美景园18幢605室的房产已经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拍卖,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财产分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