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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586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罗某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