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6586号原告:罗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罗某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