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491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马某乙和马某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马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某乙和马某丙退还彩礼5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马某乙和马某丙负担。事实与理由:马某甲与马某乙于2015年农历12月29日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时,马某甲送了马某乙彩礼52000元。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6年6月1日,马某乙无故离开马某甲家。马某甲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1份。马某乙和马某丙未答辩。本院对该案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明说明马某甲与马某乙举办婚礼时,通过媒人所送彩礼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本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如下:马某甲与马某乙于2015年农历12月29日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时,马某甲送给马某乙彩礼52000元,直接交给了马某乙,马某乙父亲马某丙不知此事。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2016年6月1日,马某乙与马某甲母亲发生矛盾后离开马某甲家。另查明,马某乙的嫁妆有:一套沙发带茶几,一组立柜,一辆摩托车,一个化妆台,一个衣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马某甲和马某乙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起生活,属同居关系。马某甲给付马某乙52000元彩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马某乙应负相应的返还义务。马某乙的嫁妆属其个人财产,马某甲应予返还。综上所述,马某甲要求马某乙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某乙返还马某甲彩礼40000元(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马某乙的个人财产(一套沙发带茶几,一组立柜,一辆摩托车,一个化妆台,一个衣架)由马某乙带走。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