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万宝全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家政等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县万宝全商贸有限公司,袁绍安,袁家政,四川省三台县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万宝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莫玉珍,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绍安,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被执行人袁家政,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村民。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沅璆,经理。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袁绍安、袁家政、四川省三台县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