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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永德与李嘉卉、李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执15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德,李嘉卉,李轩,黄开仙,刘响田,何五全,马廷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德,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李嘉卉,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轩,住址同上。上述两申请执行人的法定监护人:李永德,系申请执行人李嘉卉、李轩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黄开仙,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刘响田。被执行人:何五全,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马廷良,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唐德文。申请执行人李永德、李嘉卉、李轩、黄开仙、刘响田与被执行人何五全、马廷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应赔偿23500元并承担受理费202元;被执行人何五全应赔偿249313.07元并承担受理费2144元;被执行人马廷良应赔偿225313.07元并承担受理费1937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保险公司交来执行款并已发还给申请人23446元,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已履行完赔偿义务;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五全、马廷良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5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