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晓滨与孙金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481执850号被执行人孙金燕:申请执行人王晓滨与你为借款合同一案,(2016)鲁14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鲁1481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