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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638号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199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余,河北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年××月××日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临漳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2007年农历10月11日举行典礼,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于××××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同年腊月初三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于××××年××月××日同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取名张瑜彤。原、被告定亲时由双方家长协商确定,并经过马长巷村委会签订一份男方去女方家做上门女婿的字据。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造成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一些家务琐事吵嘴生气,孩子出生后,对孩子和家人从来不管不问,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于2015年已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在已有7、8月之久,原、被告之间没有半点和好的迹象,实在没有和好的可能,现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郭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2.民事判决书一份;3.婚生女孩张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3.招赘协议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腊月初三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年××月××日2013年10月29日生一女孩张某2,现随原告张某1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张某1于2015年起诉与被告郭某离婚,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未能和好,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张某2年幼,且一直跟随原告张某1生活,由原告张某1抚养对子女成长有利,被告郭某应承担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2由原告张某1抚养,被告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参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工资的20%支付抚养费,并以年类推,支付至张瑜彤十八周岁止,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李雪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丹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法官箴言婚姻是爱情的归宿,但并不意味着婚姻是爱情的终点,而恰恰是爱情的另一个新的起点,所以爱情是浪漫的、新鲜的,婚姻是现实的、长久的。一对有情人,经过恋爱的长跑,建立家庭也许是他们最幸福的结果。张某1、郭某,你们年轻时历经了相识、相知,体会过了心仪的冲动,在爱情的滋润下你们深思熟虑,慎重地选择了婚姻。虽风风雨雨、磕磕绊绊,但你们曾幸福地生活过,并有了爱情的结晶。但人生是变幻莫测的,婚姻生活也是不可预知的,感情和家庭更是需要双方精心来呵护,经营的。在婚后的生活中,种种因素导致了家庭的矛盾,感情出现了危机。我们一次次地给机会让你们和好,继续过日子,家和万事兴。因为大家常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我们很理解咱们老百姓过日子的艰辛与不易,同时为了孩子很想挽救你们的婚姻和家庭。但我们法官也深知,强扭的瓜不甜,再美好的意愿也要尊重法律,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你们的婚姻宣判结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