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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清全与被执行人罗钊、何云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全,罗钊,何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全,男。被执行人罗钊,男。被执行人何云芝,女。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清全与被执行人罗钊、何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钊、何云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清全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钊、何云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清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清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