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王雪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王雪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11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纺织路56号。法定代表人郑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艳祖,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清,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雪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5)信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不是上诉人的过错,完全是被上诉人的自行意思表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恢复生产时,被上诉人擅自离职。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上诉人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支付给被上诉人王雪清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557.89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履行完毕。逾期未给付,上诉人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13,165.98元给付;二、被上诉人王雪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对本案产生纠纷;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上诉人上饶市和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玮审 判 员 姜一珉审 判 员 夏旭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建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