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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少梅与黄美华、陈文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梅,黄美华,陈文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郑少梅,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庆清,涵江区梧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美华,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文臻,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郑少梅与黄美华、陈文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9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文臻有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601号】提取,目前待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黄美华所有的坐落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房地产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1601号】查封,目前在司法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