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腊春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腊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24号罪犯高腊春,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8日作出(2002)常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腊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3年3月30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6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腊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20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腊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21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腊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9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腊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腊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腊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腊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