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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刘伟业与北京金信万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业,北京金信万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555号原告:刘伟业,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金信万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凌家庙村村委会西10米。法定代表人:姚宗保,经理。原告刘伟业与被告北京金信万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伟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业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业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刘伟业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199元,退还原告刘伟业。审 判 长 朱 璟代理审判员 刘 琳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