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昌权诉被告周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权,周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55号之一原告:尹昌权,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7日。被告:周明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尹昌权诉被告周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因案件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尹昌权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04元。原告尹昌权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昌权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原告尹昌权负担。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