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苏福与危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福,危水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4民初1241号原告:陈苏福,男。被告:危水金,女。原告陈苏福与被告危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苏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危水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苏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危水金偿还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危水金以转让农庄急需资金,向陈苏福借款5,000元,约定同月28日归还。借款后,陈苏福发现该款并未用于经营,经多次催款均无归还。危水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危水金以转让经营饭店资金周转为由,向陈苏福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于同月28日饭店开业当天归还,如特殊原因无法开业,在开业之前还清借款。危水金出具一份《借条》交陈苏福收执。因危水金未经营饭店,在借款到期后,又未归还借款,经陈苏福多次催款,危水金均拒绝还款。上述事实,有陈苏福提供的证据本人身份证、借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苏福与危水金之间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危水金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拒不还款的违约责任。危水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陈苏福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陈苏福主张危水金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危水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苏福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危水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