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与杨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杨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648号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一组。经营者:吕亚军,男,汉族,被告:杨向荣,男,汉族,农民。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与被告杨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