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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8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与杨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杨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8民初648号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一组。经营者:吕亚军,男,汉族,被告:杨向荣,男,汉族,农民。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与被告杨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千阳县吕亚军轮胎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