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门市与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门市,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942号原告:谢门市,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被告: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江东村段**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吴育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泳仪,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谢门市与被告广州市拓鑫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谢门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门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门市负担。审判员 宋瑞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