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飞与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飞,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6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周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业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晋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胜、被上诉人业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相林、江智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诉争物业达到交房标准系错误。1、以诉争物业取得“一证两书”即认定为达到交房标准,属不尊重事实,且有失公平。2、一审法院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陈述的环保不达标没有依据,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认定走道拐弯处属“出剁处”,且满足《防火涉及规范》的规定,便径行认定走道宽度达标系错误。业晋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周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业晋公司立即整改小区消防通道及设施,消除安全隐患;2.业晋公司立即向周飞支付因小区未达到交房标准违约行为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737203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日算至消防整改到位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标准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诉讼费由业晋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16日,周飞(乙方)与业晋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飞购买业晋公司开发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小学XX房屋,暂定名:融创凡尔赛花园一期二组团,建筑面积99.78平方米,成交价737203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本商品房交付符合以下条件: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合同附件五第一条第3项约定,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签署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买卖各方通过口头、书面(包括预订单、认购书、预定合同等)、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解、广告、楼盘、模型、动画、效果图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录音的资料等不作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周飞支付了购房款等相关款项。2014年12月30日,业晋公司取得涉案房屋《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业晋公司同时取得了《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其后,业晋公司通知接房。2015年6月30日,周飞去接房,周飞陈述接房时发现诉状中陈述的环保、消防(室内走廊和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2米)、小区内道路、篮球场、健身器材、车库、外墙及护栏方面存在诉状陈述的问题,遂未接房。2015年7月24日,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向业晋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业晋公司开发的融创凡尔赛照母山一期二组团消防车通道被绿化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由,对业晋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2015年9月3日,该支队再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业晋公司未按要求整改为由处以1万元处罚。诉讼中,我院到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取证,该支队表示,上述两次处罚均不是针对周飞陈述的消防通道宽度不足进行的处罚,周飞陈述的室内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因上述位置(走道拐弯处)属于出垛处,故该只需满足大于0.9米标准即可,此处已达标。庭审中,业晋公司陈述,消防通道已达标,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前提是消防验收合格,周飞陈述的整改部分属于出垛处,已达到法定的0.9米宽的标准;小区内道路已完善;篮球场修好了;有健身器材;车库、外墙及护栏已完善;市政道路和隧道、学校不属于业晋公司修建的范围;目前配套的一湖已修好,四岛根据四期命名,现已开发好两个岛;修好了亲子公园,其他公园还在修建。业晋公司在其网站上对融创凡尔赛花园描述如下:……新牌坊高端居住区……100亩原生湖泊、500亩滨湖山体公园,……整个社区规划有一湖四岛六公园……湿地公园、运动公园、亲子公园、溪谷公园、宴会公园以及中央公园……,设置有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一审法院认为,周飞、业晋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交房的条件是业晋公司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业晋公司在交房前取得上述文件,并准备好《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依法通知周飞接房,故业晋公司交房符合合同约定,交房合法。周飞以业晋公司交房不合法为由要求逾期交房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防,业晋公司已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说明涉案工程消防已验收合格,周飞陈述的室内消防宽度不足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周飞要求整改消防通道及设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其他问题,周飞陈述的环保不达标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周飞陈述业晋公司未将施工道路与通行道路未分开,因周飞能够进出小区,上述事由并未从根本上导致周飞不能入住房屋;周飞陈述的市政道路、隧道、小区配套、周边配套未完善,均不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且隧道、市政道路亦不属于业晋公司义务范围。综上,周飞陈述的事实理由均不是拒绝接房的合理理由,周飞以此为由要求业晋公司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周飞负担。二审审理中,周飞提供了两份证据:一、建筑竣工说明,拟证明凡尔赛物业竣工依据的三个规范;二、市城乡建委公开信息回复的函件,拟证明政府回复的函件对走道宽度为1.2米是进行了认可的。业晋公司质证认为,因该两份证据系复印件,无原件,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因上述证据系复印件,且业晋公司不认可真实性,周飞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业晋公司的交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涉案房屋消防通道宽度是否达到标准。现评判如下:一、业晋公司的交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业晋公司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业晋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涉案房屋《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同时取得了《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依法通知周飞接房,故应认定业晋公司交房符合合同约定。且双方合同中并未就市政道路、隧道、小区配套、周边配套作明确详细的约定,故一审法院认为周飞陈述的市政道路、隧道、小区配套、周边配套未完善,均不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业晋公司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拒绝接房,要求业晋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上诉人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涉案房屋消防通道宽度是否达到标准。上诉人认为涉案房屋消防通道未达到1.2米的规范要求,故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向业晋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中,一审法院到重庆北部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取证,该支队表示,处罚均不是针对周飞陈述的消防通道宽度不足进行的处罚,上诉人陈述的室内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因上述位置(走道拐弯处)属于出垛处,故该只需满足大于0.9米标准即可,此处已达标。故上诉人关于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周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周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