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与李传发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李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所连城县西康村。法定代表人张意文,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传发,男,198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李传发罚金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 审 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