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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薛俊与广州市顺本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俊,广州市顺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686号原告:薛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广州市顺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17-51号三层自编C36房。法定代表人:余洪键。原告薛俊与被告广州市顺本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薛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薛俊以需收取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俊负担。审判员 盛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冰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