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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安国与被执行人周铁鹏、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周某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79年11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727执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