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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下门村。法定代表人:俞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库街***号。法定代表人:应济安,董事长。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永活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96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