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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毛大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毛大章,周正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住所地:安龙县新安镇西龙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21545058-6,主要负责人:陆元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林,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大章,男,1977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正江,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大章、周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8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公司。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张基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