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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金朋与蔡亚男、司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朋,蔡亚,司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188号原告:董金朋(又名董金鹏),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蔡亚男,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司旭,男,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原告董金朋与被告蔡亚男、司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金朋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