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董金朋与蔡亚男、司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朋,蔡亚,司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188号原告:董金朋(又名董金鹏),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蔡亚男,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司旭,男,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原告董金朋与被告蔡亚男、司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金朋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舒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