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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毛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毛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广超,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毛毛,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毛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陈毛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0.177500‰计算支付利息;被告陈毛毛自合同届满之日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0.177500‰的50%计算支付罚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吉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