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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秀粉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粉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刑初54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秀粉张某,曾用名依小宝,女,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帅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6)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秀粉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张秀粉张某及其辩护人钟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秀粉张某帮助吸毒人员高飞高某以400元的价格从杨磊杨某处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后与高飞高某在驻马店市京都某宾馆房间内与杨磊杨某、高飞高某、周猛猛周某共同吸食。2.2016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秀粉张某帮助吸毒人员高飞高某以400元的价格从其朋友“冰冰”(身份不详)处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后在高飞高某居住的锦绣公馆小区房间内处与高飞高某共同吸食。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驻马店市锦绣公馆某小区大口附近将被告人张秀粉张某民警抓获,张秀粉张某到案经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秀粉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尿检报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秀粉张某为他人吸毒帮助代购毒品,事后从购毒者处获取吸食利益,应视为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张秀粉张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秀粉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对辩护人提出在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张秀粉张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张秀粉张某作为代购者与托购者和贩卖者之间均无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此项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根据张秀粉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秀粉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红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