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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3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杨玉文与贾军、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文,贾军,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699号申请人:杨玉文,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杨玉文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督18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恒屯煤化工有限公司、贾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1、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408666.70元;2、执行期间双倍延付利息由被申请人承担;3、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案件款2408666.70元,未执行标的2408666.7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26487元(未交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督18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米一漫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