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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64号罪犯刘浪,又名刘二浪,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东坑镇小桥畔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浪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刘浪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榆中刑一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