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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兴兰申请执行汪桂英、四川百年神曲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兰,汪桂英,四川百年神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08-10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兰,女,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汪桂英,女,生于1972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百年神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望江路洪达家鑫盛世年华1幢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7072420-3。法定代表人汪桂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兴兰与汪桂英、四川百年神曲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桂英在中国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桂英中国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6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汪桂英在中国银行射洪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存款837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74788元的冻结。四、划拨被执行人汪桂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370元、账户存款6131元、账户存款67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