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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朱武生等25人诉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生,丘思权,赖水长生,赖鸿征,朱青藤,郑齐志,游泽民,曹利涛,赖炎标,严生炳,丘佳勇,程宇涛,吴文斌,兰小林,李林水妹,危荣秀,涂伟富,刘春,钟沛德,赖志跃,张永寿,张向强,赖聪华,张石连妹,程庆明,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912号原告:朱武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丘思权,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水长生,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鸿征,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朱青藤,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郑齐志,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游泽民,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曹利涛,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炎标,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严生炳,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丘佳勇,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程宇涛,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吴文斌,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兰小林,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林水妹,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危荣秀,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涂伟富,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刘春,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钟沛德,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志跃,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永寿,男,195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向强,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赖聪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石连妹,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程庆明,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诉讼代表人1:刘春,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诉讼代表人2:严生炳,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诉讼代表人3:游泽民,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述二十四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善金,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上述二十四位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胜文,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长汀县汀州镇中心坝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法定代表人:戴根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武生等25人与被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朱武生等24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武生等24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武生、丘思权、赖水长生、赖鸿征、郑齐志、游泽民、曹利涛、赖炎标、严生炳、丘佳勇、程宇涛、吴文斌、兰小林、李林水妹、危荣秀、涂伟富、刘春、钟沛德、赖志跃、张永寿、张向强、赖聪华、张石连妹、程庆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朱武生、丘思权、赖水长生、赖鸿征、郑齐志、游泽民、曹利涛、赖炎标、严生炳、丘佳勇、程宇涛、吴文斌、兰小林、李林水妹、危荣秀、涂伟富、刘春、钟沛德、赖志跃、张永寿、张向强、赖聪华、张石连妹、程庆明负担。审 判 长  吴桃荣审 判 员  蔡金生人民陪审员  胡奕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