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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化博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中化博林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中化博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公林。被执行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鑫淼。本院在执行大连中化博林物资有限公司与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但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初字第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云海代理审判员  徐 立代理审判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