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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华诚实业有限公司、陈桂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世茂实业(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三山木业有限公司,李红英,俞福寿,陈桂清,陈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翁华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宇南、郑庆平,福建天凯(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莆田市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俞福寿被执行人世茂实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桂清被执行人莆田市三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许仁顺被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俞福寿,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桂清,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秀龙,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海神木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华诚实业有限公司、世茂实业(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三山木业有限公司、李红英、俞福寿、陈桂清、陈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