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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北冲煤矿与喻建国、郭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北冲煤矿,喻建国,郭胜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2182号原告:醴陵市北冲煤矿,住所地株洲醴陵市大障镇申明村新柏组。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民,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告:喻建国,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郭胜军,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醴陵市北冲煤矿与被告喻建国、郭胜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醴陵市北冲煤矿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醴陵市北冲煤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喻建国、郭胜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北冲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8元,减半收取9594元,被告喻建国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胡 婷人民陪审员  叶雪辉人民陪审员  柳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帅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