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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侯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古某,侯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系二原告之女。被告人侯某,务农。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2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和古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聪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和古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王银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侯某因本村村民任某甲经常踩踏自己的耕地,遂与任某甲在其院外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侯某用䦆头把击打被害人任某甲头枕部和右侧耳面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古某,将被害人任某甲、古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枕骨骨折,双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外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古某左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诉称,该因受到被告人侯某伤害,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侯某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侯某赔偿原告人任某甲68770.44元,包括:医药费4354.44元,住院伙食补助3100元,营养费1240元,陪侍费5146元,误工费7130元,残疾赔偿金37800元,鉴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诉称,该因劝架被侯某打伤,在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12天,现请求判令被告人侯某赔偿该10617.72元,包括:医药费2019.72元,住院伙食补助600元,营养费240元,陪侍费1380元,误工费138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5000元。被告人侯某辩称,该没有用䦆头打任某甲,任某甲的老婆古某不在事发现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该没有发表意见。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任某甲走侯某地里引起的争执,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2、本案证据不足,证人证言之间不能吻合,合理怀疑没有排除;侯某比较壮,如果用䦆头打被害人,他是否能承受了,是否是自己碰的?是否是四个人抢䦆头时有其他人误伤了任某甲?还是被告人看到䦆头挥过来,在预防的过程中误伤了任某甲?辩护人倾向于第三种怀疑,导致被告人一直不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综上,本案证据不足,应该判决被告人无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认为被告人没有打古某,不应该赔偿古某的损失;针对任某甲主张的损失,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只承担医疗费,其它损失不应当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因本村村民任某甲经常踩踏自己的耕地,2016年4月1日10时许,任某甲拿着䦆头去地里时,在路上碰上了侯某。二人因此事在侯某家的院外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侯某用䦆头把击打被害人任某甲头枕部和右侧耳面部,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古某,将被害人任某甲、古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甲枕骨骨折,双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外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古某左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去地里的时候,正好碰见侯某。侯某对该说:你以后不能走我的地了;该问他凭什么不能走,侯某说:不能走就是不能走;该就说:非走不行;侯某说:你试着走一下。说着,侯某就拉上该走。该把䦆头提在手里说:走就走。刚走几步,侯某趁该不备,一下从该的手里把䦆头抢过去,拿起䦆头就朝该右耳部打了一下,该用右手抓住他的领口,他就把该䦆头扔在地上和该推扯起来,并且用拳头打该面部,该也用拳头打他头部和面部。然后,侯某的老婆薛某跑过来抱住我,侯某用拳头在该头部、胸部、身上打了几十拳。该的儿子听到街上争吵后,便跑了出来,该的儿子看见侯某和他老婆打该,就过来拉架,该的老婆古某也从家里出来拉架,侯某就用拳头在该老婆眼睛上打了一拳。然后侯某就跑回家里,该的老婆就报了警。2、被害人古某的陈述证实,该系任某甲的妻子。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家里吃饭,突然听见街上有人在争吵,该就往街上走。出了家门,该看见侯某和该的儿子面对面双手夺着䦆头;离得两三米远,侯某的老婆拦着任某甲,任某甲扑着要过去打侯某。该跑过去看见任某甲耳朵上在流血也没顾得上管他,该怕儿子受害,就过去抢侯某手里的䦆头,刚抓住䦆头,侯某就用拳头在该左眼睛上打了一拳,放开䦆头就跳到他家院门口捡石头。该从该儿子手里拿上䦆头也就追下去;侯某跑进他家院里,该放下䦆头要进院里,侯某的老婆跑过来在院门内拦住该。邻居也过来拉架,另一个邻居过来告该说,该的孙子哭了,该就出来报了警。3、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实,该系任某甲的儿子。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家吃完饭准备去院子里上厕所,听见外面街上有人争吵。该出去看见侯某手里拿着䦆头和他老婆、该的父亲任某甲打架,侯某与任某甲面对面,侯某的老婆用手抓着任某甲的左胳膊,任某甲用手往开推侯某老婆的手。侯某双手拿着䦆头,用䦆头的铁头部位打了该父亲任某甲头部右半面一下;该赶紧过去跟侯某抢他手里的䦆头。在争抢的过程中,该的母亲闻声从家里出来后就过来用手推侯某胸部,侯某用拳头打了该母亲眼部一拳,然后就扔下䦆头回了他家,侯某的老婆在旁边推着该的父亲。之后,该的母亲就报了警。4、证人任某丙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和侯某在路边闲谈,任某甲从家里出来去地里干活。侯某就跟任某甲说:你去地里不能走我家;任某甲说:就要走,侯某说:你试着走一下。边说他俩相跟着就朝地里走去,该就推着平车去了水塔那里打水。打水的时候就看见他俩互相厮打,两个人都在抢对方手里的䦆头。厮打了约十几分钟后,他们两个就去了侯某家院子里头。该听见侯某的老婆和任某甲的老婆、儿子在院子里争吵,该没有看见在院子里是如何动手的,该推着装满水的平车就回了家。该没有看见有人受伤。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家里睡觉,听见外面有人叫喊,出来之后看见在侯某家大门口,侯某和任某甲在一块撕扯着,还有任某甲的老婆、儿子与侯某的老婆在一块撕扯着,双方都互相骂着对方,任某甲的右耳朵上流着血。该就过去拉架,该在他们中间往开推他们,推了一会也没有推开,该就走了。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该系被告人侯某的妻子。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家里洗完锅就去给狗喂食,听见街上有人争吵,该就出去。出去之后,该看见侯某和任某甲站在那里互相争夺手里的䦆头,任某甲口里还骂着侯某。该过去说:你们不要闹架,有话就说;该推着侯某就往院子里走。大约三分钟左右,任某甲的老婆和儿子也跑过来,任某甲的儿子用手拉住侯某的领口就打,边打边说:你是要打我爸呢?任某甲的老婆来了以后也是拉住侯某。任某甲放开手里的䦆头去一旁找石头。该赶紧拉他们,不让他们打侯某,侯某脱开身就往该家院子里跑。进了院子以后,任某甲的老婆用铁锹把子朝侯某捅去,没有捅住,就朝该的小肚子捅过来。该说:你神经了,捅我干嘛?任某甲的老婆古某说:不是要打架?边说边用铁锹把子打了该腿上一下、膝盖上一下。村里的亮亮进了院子拉任某甲的老婆,任某甲的老婆骂了亮亮两句,亮亮就走了。任某甲手里拿着石头砸侯某,没有砸住。6、证人任某丁的证言证实,该与侯某、任某甲都是一个村的村民。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该家院子里听见外面的街上有人吵架,该跑出去就看见在侯某家院子外面的公路上,任某甲拿着䦆头去地里,侯某不让他走,并且说:有谁走的,也没有你走的。任某甲说:我非走不行;侯某就用手打了任某甲头面部左侧一下,任某甲就用䦆头还手打侯某,一打侯某就顺手把䦆头抢过去,用䦆头有铁的一边打了任某甲头部一下,任某甲披在身上的衣服就掉了;任某甲捡起衣服就朝侯某扑过去,侯某一把抓住任某甲的领口将他推翻在地上;任某甲爬起来又朝侯某扑过去时,侯某的老婆出来拦住了任某甲。这时任某甲的儿子也出来了,他过去就和侯某抢䦆头,任某甲就跑到路边捡了块砖头躲着侯某的老婆寻机打侯某,该看见砖头飞了,具体有没有打住该没有看见。任某甲的老婆也出来了,她过去不知道和侯某说了什么,然后就听见任某甲的儿子叫喊说:你还打我妈呢?侯某松开䦆头就跑回去,任某甲的儿子拿着䦆头跑进院子里,任某甲也跑进他家院子。院子里什么情况该就看不见了。任某甲的老婆在院子大门口站了几分钟后,任某甲的儿子出来了,任某甲也出来坐在他家院子门口。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该在现场还录制了一段打架的视频。7、证人任某戊的证言证实,该与任某甲是隔壁邻居,侯某是该的本家哥哥。2016年4月1日10时左右,该在该家院子里听见外面的街上有人吵架就跑出去看。该出去时,看见侯某跟任某甲正争夺䦆头,侯某的老婆抓着䦆头不给他们,他们俩用拳头互相打对方头部、面部。接着,任某甲的儿子出来跑过去抓住䦆头就和侯某两口子争夺䦆头,任某甲就跑到路边找了块砖头要打侯某,侯某的老婆看见了就跑过去拦住他,他用砖头扔过去打侯某,没有打住。这时,任某甲的老婆也跑到现场,她一过去就抓䦆头,嘴里不知道骂什么,侯某迎面就打了她面部两拳,松开䦆头就跑回他家院子里。任某甲和他老婆、儿子就往进追,侯某的老婆在院门口拦但没有拦住,他们就进了院里。过了一会,任某甲的老婆从院里出来直接跑回家拿了一个手机出来让该帮着报警,该就给她拨了110。任某甲的儿子也用手打侯某头部了,8、被害人受伤的照片证实,因本案纠纷造成任某甲、古某、薛某三人受到伤害。9、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份证实,任某甲枕骨骨折,双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右侧上颌窦外壁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古某左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10、作案工具的照片证实,被告人侯某打伤任某甲的䦆头。11、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侯某与被害人任某甲抢夺䦆头。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侯某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实,因本案纠纷,孝义市公安局下栅乡派出所对任某甲、古某、任某乙均进行了行政处罚,每人处以罚款500元。14、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辩解。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古某系下栅乡西铺头村的村民。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古某于当日入住孝义市人民医院治疗,古某于2016年4月13日出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2019.72元;任某甲于2016年6月2日出院,住院62天,支出医疗费4354.44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法庭举证、质证:1、孝义市人民医院的结算单、病历各一份,证明任某甲的住院情况。2、孝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收据各一份,证明任某甲枕骨、右侧颧弓及双上颌窦壁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因鉴定,支出鉴定费15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孝义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结算票、证明各一份,证明古某的住院治疗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侯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侯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的损失包括:医疗费435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2=930元,营养费15*62=930元,护理费5146元,误工费114*62=7068元,以上共计18428.44元。任某甲主张的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侯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2019.72元,住院伙食补助12*15=180元,营养费12*15=180元,护理费1212元,误工费12*114=1368元,以上共计4959.72元。古某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失赔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古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其损失二原告人自行承担10%的责任,被告人侯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侯某赔偿任某甲16585.6元,赔偿古某4463.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11月26日。)二、被告人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16585.6元。三、被告人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4463.7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古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永智审 判 员  冯守香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志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