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与被告唐保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唐保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763号原告:王华,女,生于1982年11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北,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保成,男,生于1982年10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诉被告唐保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伍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显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