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桂芝与灯塔鸿欣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芝,灯塔鸿欣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889号申请人:李桂芝。被执行人:灯塔鸿欣水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秀玉。本院在执行(2016)辽108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李桂芝申请执行灯塔鸿欣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能力给付,现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081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