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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守业与被执行人徐家芳、唐庆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业,徐家芳,唐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刘守业,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家芳,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庆阳,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守业与被执行人徐家芳、唐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徐家芳、唐庆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G90版向被告徐家芳、唐庆阳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且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本案所依据的(2016)苏011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G90版向被告徐家芳、唐庆阳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2016年8月23日起算60日视为送达,送达后再起算15日,该民事判决书生效。生效后,按该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1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该案原告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时,该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依据)仍在公告期内,尚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刘守业本次的申请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守业本次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