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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宁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796号原告:南宁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88号天域·香格里拉一号楼708室。法定代表人:傅东福。委托代理人:翁鸿权,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B区榕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海鑫。担保人:傅生水,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901号房,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08017732。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盈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185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傅生水以其名下的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901号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第023519**)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傅生水名下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3栋B单元901号房(产权证号:邕房权证第023519**);二、冻结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185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十日前,若需继续保全,原告应当另行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泓财产线索: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账号:45×××66。2、开户行:中国银行防城港分行,账号:00×××77。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