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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覃某、汪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汪某,任某,毛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6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男,1989年4月9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贵州省思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夏雨农,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顾琳芬,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川、姜琪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王滌(已判刑)在本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球会)内,除正常经营演出、酒吧等娱乐项目之外,另行提供九球会内的808、909包厢作为德州扑克赌博项目的经营场地公开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中旬,根据王某的安排,被告人覃某负责管理荷官、兑换筹码、结算包厢服务费及小费收入、给荷官发放提成等事务。期间,王某、被告人覃某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汪某、任某、毛某作为荷官为赌客提供服务。在被告人覃某任职期间,九球会收取每名赌博人员每小时30元-50元的包厢费,并为赌博人员提供酒水食物,安排荷官发牌和兑换筹码。赌局完毕后,赌博人员向荷官以筹码换取现金,并在自愿的形式下以筹码支付荷官小费。荷官将筹码汇总后交到被告人覃某处,再由被告人覃某计算提成后按月将提成分配给被告人汪某、任某、毛某等荷官。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先后从九球会离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汪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汪某系从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系从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王滌(已判决)在本市西湖区万塘路262号九球会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球会)内,除正常经营演出、酒吧等娱乐项目之外,另行提供九球会内的808、909包厢作为德州扑克赌博项目的经营场地公开供赌博人员进行赌博。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中旬,根据王某的安排,被告人覃某负责管理荷官、兑换筹码、结算包厢服务费及小费收入、给荷官发放提成等事务。期间,王某、被告人覃某又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汪某、任某、毛某作为荷官为赌客提供服务。在被告人覃某任职期间,九球会收取每名赌博人员每小时30元-50元的包厢费,并为赌博人员提供酒水食物,安排荷官发牌和兑换筹码。赌局完毕后,赌博人员向荷官以筹码换取现金,并在自愿的形式下以筹码支付荷官小费。荷官将筹码汇总后交到被告人覃某处,再由被告人覃某计算提成后按月将提成分配给被告人汪某、任某、毛某等荷官。2015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先后从九球会离职。2015年5月21日22时30分,九球会内的赌场被民警查处。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覃某在乘坐高铁时被民警查获。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毛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鞠某、PANGCHIANZIAN(中文名彭建翔)、李某、翟某、孟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前科劣迹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及检查证及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和筹码,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汪某、任某、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任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燕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