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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魏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魏某赔偿申请执行人马某各项损失费用25081.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某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马某5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马某5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8081.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5元,承担执行费245元,如逾期未付,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全部执行,案外人魏某为该笔案件款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1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骁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