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7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与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836号原告: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井内秀树(HIDEKIINOUCH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守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上海守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锦攀。原告上海DIC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杭州骏安包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琳琳人民陪审员 李群.人民陪审员 徐铭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