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业新与山西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新,山西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63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业新,无业。被执行人山西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街华宇国际A座30层F户。申请执行人陈业新与被执行人山西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0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63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跃红 搜索“”